壹、本項福利措施補助對象如下:
一、65-69歲之中低收入老人。
二、其他符合下列各目規定之老人:
(一)年滿70歲之老人、年滿55歲之原住民或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(含)前年滿65歲之老人,且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1年者(最近1年內居住國內之時間合計滿183天)。
(二)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
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百分之二十者。
申報老人為受扶養人之納稅義務人有上開情事者,亦同。
(三)未獲政府機關健保自付額之全額補助者。
貳、補助額度:
每人每月至多補助749元(中央健康保險署第六類保險對象自付額),低於749元者核實補助。
参、申請恢復補助作業:
因核定稅率或居住國內之時間不符補助資格,經社會局停止補助之受補助人,於符合補助資格後,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社會局申請恢復補助。申請恢復補助經審核通過後,自申請當月起恢復補助。
相關資料,歡迎上社會局網站,或以電話直撥市民當家熱線1999(外縣市02-27208889)
查詢,社會局另提供諮詢電話1999(外縣市02-27208889)轉6966~6968,供民眾詢問。
資料來源來:台北市政府社會局網站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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